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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上篇我們提到,在商業的衝突與競爭,法律訴訟將似乎是無可避免的?但真的只有這一步可走嗎?此時,有個問題,我們必須得去討論,我們之所以要進行法律訴訟,是為了什麼?真的有必要走到這一步嗎?

 

我們回到最原始的目的,之所以進行法律訴訟,是因為我們的商業利益受到損害,希望藉由法律訴訟的方式,幫助我們重拾損害的利益,所以我們是基於商業利益,才來進行法律訴訟。

 

那我們就要來討論一件事,法律訴訟能否幫助我們獲得最佳利益?而最佳利益涉及到了以下因素的評估:法律案件耗費時間、金錢、車資、人力,聘請律師的費用、案件起訴機率、案件被打回和解機率,願意爭訟到幾審?案件勝訴機率?

 

以上這些種種,會是我們用來評估,是否要藉由法律途徑,幫助我們重拾損害的商業利益,換句話說,當最佳利益評估下來偏低,我們是否可以轉而採取其他商業手段對治呢?

 

但不得不提的是,有些商業訴訟,會是藉由以訴訟逼和,獲取更佳談判條件,甚至是去影響,對方的研發期程。事實上,當我捨棄法律訴訟時,改採其他商業手段時,就有許多商業手法可以使用。

 

好比說:藉由供應商稽核制度,將其排除在供應商名單外;或是簽約其他供應商,產生競價效應,削弱價格競爭力;可能此批貨供應完畢後,不再叫貨,或是改下非主力產線原料,另尋主力產線原料供應商;又或者此批貨發包完畢後,逐漸減少下單數量,直到不下單

 

寫到這突然想起,前輩說過的一句話:「有時候,你的歲月靜好,很有可能來自於對方的不計較;你的順遂,很可能來自對方的不動手」,如同人無千日好,花無百日紅,商場中沒有永遠的敵人,也沒有永遠的朋友。走到法律訴訟這步,也預示著撕破臉。那我們是否能嘗試著,維持著表面商業關係的和諧呢?

 

即使我握有證據的情況下,也不輕言說破,反而是藉由接續的商業行為,評估是否仍要繼續商業往來。若不需繼續往來,我們可以藉由商業手段,逐漸將對方洗牌;若萬不得已,需要繼續往來,也能提早做些防範。

 

畢竟在商場上,除了是在商言商外,與客戶的商業應對和諧也是重要的,給彼此有台階下,未嘗不是個好方法。

 

(圖片來源:網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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